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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日期:2021-09-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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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事项编码

C70008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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