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
事项编码 | C7000800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
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 |
实施机关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