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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日期:2021-09-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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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事项编码

C70009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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