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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救助)
事项编码
C70011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 被救助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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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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