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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期:2024-04-16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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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G4100300
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 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实施机关市医保局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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