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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5]15号
  3. [有效性]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2025-11-12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5-11-03
  7. [实施日期]2025-11-19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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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5〕1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障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中医类、部分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悬空灸”等18项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药贴敷”等18项中医外治类、“手法整复术(关节脱位)”等9项中医骨伤类、“针刀(钩活)疗法”等6项中医特殊疗法类、“非侵入式脑机接口适配费”等3项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制定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

二、调整“动态血糖/葡萄糖监测”等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调整“组织/体液/细胞冷冻续存(辅助生殖)”等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附件6)。

三、同步废止“温灸器灸法”等237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8)。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六、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七、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项目参保人员无先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项目,如无特殊标注,参保人员需先行负担8%;有特殊标注的,参保人员先行负担按标注比例或规定额度执行。丙类项目及所使用的医用耗材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本通知附件6涉及价格项目2025年11月19日执行,其余项目2025年12月27日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1.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2.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3.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4.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5.神经系统类(脑机接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6.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报销政策调整表

          7.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中部分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8.废止项目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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