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报销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由16800元调整为25200元、双腔及三腔的每套由21600元调整为32400元、临时的每套由7200元调整为10800元;
(二)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由8400元调整为12600元、机械膜每套由9600元调整为14400元;
(三)人工晶体每只由810元调整为1215元
(四)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由5400元调整为81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由6000元调整为9000元、人工股骨头(半髋关节)每套由3960元调整为5940元;
(五)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由21600元调整为32400元;
(六)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由21600元调整为32400元。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0年9月1日前发生的人工器官费用按原规定报销;2010年9月1日(含)后发生的人工器官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人员和离休干部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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