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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 [2011] 14号
  3. [有效性]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2015-11-20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15-11-20
  7. [实施日期]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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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医发〔2011〕1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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