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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 [2018] 138号
  3. [有效性]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2018-07-03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18-07-02
  7. [实施日期]
  8.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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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8〕1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问题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限定支付内容按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一致的,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不一致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如计算后的支付标准高于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以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为支付标准。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并做好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不断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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