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1]17号
  3. [有效性]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2021-06-04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1-06-04
  7. [实施日期]2021-07-24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影像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分享:

京医保发〔2021〕17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经认真研究,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影像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同步废止现行相关项目,具体详见附件。同时,根据价格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筹研究、分批出台、动态调整的工作方式,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二、将规范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报销类别详见附件。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五、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4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表

          2.手术使用可收费医用耗材调整表

          3.废止项目及耗材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8日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