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1〕3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一)将格隆溴铵注射剂等7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增加的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
(二)将玛巴洛沙韦片等69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2)。
(三)将阿米洛利口服常释剂型等11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药品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详见附件3)。
(四)将碳酸镧咀嚼片等16种药品从谈判目录调整至常规目录(详见附件4)。
二、其他调整内容
(五)将艾考恩丙替片等37种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支付标准、限制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详见附件5)。
(六)对美托洛尔缓释控释剂型等5种药品名称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6)。
(七)对奥美拉唑注射剂等513种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整(详见附件7)。
(八)对克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1263种药品的报销类别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8)。
(九)将“氨吡啶缓释片”纳入“多发性硬化”本市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纳入本市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
(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等14种药品(详见附件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纳入住院费用累计,封顶线按住院标准执行(试行)。
三、工作要求
(十一)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和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保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平稳衔接,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十二)招采部门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十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提升药品可及性。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配备、使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十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对新增药品和谈判成功药品费用监测和统计分析。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调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并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且与年度考核挂钩,积极推动国家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
(十五)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十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常规目录新增药品
2.新增谈判药品
3.删除药品品种
4.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
5.续约谈判成功药品
6.药品名称变更
7.限定支付范围调整药品
8.报销类别调整药品
9.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品种
10.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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