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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3]20号
  3. [有效性]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2023-12-18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3-12-18
  7. [实施日期]2024-01-01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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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3〕20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47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32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40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20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9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75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30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31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705元/年。

二、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30元,区级财政补助2390元;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617元,区级财政补助1078元;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927元,区级财政补助1388元。

三、2024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已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中医、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支付;未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仍执行原有首诊转诊政策。

四、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500元提高到5000元。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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