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3. [有效性]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2011-03-29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11-03-29
  7. [实施日期]2011-04-15
  8.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分享:

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 服务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患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3岁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二、增补项目

编号

物价编码

诊疗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最高收费标准

物价备注

支付

类别

备注

1

120100012

造口护理

人次

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w0201000022 “换药(中)”标准执行

底盘、造口袋另收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