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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4]18号
  3. [有效性]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2024-12-10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4-12-09
  7. [实施日期]2024-12-09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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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4〕1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近亲属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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