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5〕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障政策,现就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三、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四、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5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
附件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服务产出 (项目内涵) | 价格构成 | 加收项 | 扩展项 | 除外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项目价格(元) | 备注 | 医保 | 工伤保险类别 |
AZAA0002 | 航空医疗转运 | 指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利用各类航空器转运患者的使用费用。 | 所定价格涵盖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次以每航时为基础计价,超过1航时不足整航时按0.1航时累计 加收,因患者原因机组等候每超过8小时,按1航时收费。 | (单发直升机)16000;(多发直升机)31000 | 丙类 | 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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