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5〕1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障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中医针法类、护理类、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及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常规针法”等10项中医针法类、“特级护理”等22项护理类、“X线摄影成像”等26项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制定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附件1-3、附件7)。
二、调整“肠内营养灌注”等1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附件4、附件7)。
三、新增“医学3D建模(神经血管)”等1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5),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可收费医用耗材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四、制定“高位肛漏 /肛痈虚实挂线术”等5项已立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统一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上述项目时,无需再履行价格备案程序。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附件6、附件7)。
五、同步废止“金针治疗”等549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8)。
六、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七、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八、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九、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项目参保人员无先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项目,如无特殊标注,参保人员需先行负担8%;有特殊标注的,参保人员先行负担按标注比例或规定额度执行。丙类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3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1.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2.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3.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4.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表
5.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6.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统一定价表
7.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中部分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8.废止项目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