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5〕2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工作措施》(京政办发〔2025〕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本市产前检查费用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含产后42天检查)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3000元(含)以内支付比例100%,3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30%,封顶线1万元。
二、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述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支付标准予以支付。
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按照居民医保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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