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参保人住院“持卡就医、实时结算”,顺利实现社会保障卡替代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现将实现住院持卡就医功能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急诊留观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