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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 [2026] 7号号
  3. [有效性]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2026-08-21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6-08-20
  7. [实施日期]2026-08-21
  8.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6年度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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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6〕7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起,本市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634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270元。

二、自2026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270元和36348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6348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69.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63.48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7270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54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72.7元。

三、自2026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93.68元。

四、因202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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