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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三个批次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4-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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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及其他耗材采购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0号,以下称“20号文件”),现就本市执行第六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包含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参加的天津市牵头京津冀“3+N”联盟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包含动脉瘤夹类、止血材料类、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及福建省牵头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统称三个批次集采)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

三个批次集采品种范围包括《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5-1)》、《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动脉瘤夹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HD2025-1)、《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HD2025-2)、《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HD2025-3)、《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FDQLC-2025-1)》中纳入并产生中选结果的耗材。三个批次集采中选耗材供应清单产品实行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ybfw.ybj.beijing.gov.cn/#/Index,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耗材供应清单。

三、采购周期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周期。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集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动脉瘤夹类、止血材料类、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集采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采购期限。

(二)采购周期内相关要求。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或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未申报或新获批产品,如接受该企业同采购品种中选价,可作为中选产品挂网。非中选企业的同类品种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采购执行中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境外企业中选后如在国内设厂生产,并按药监部门有关规定获得同品种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产品视同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如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中选价格低于上述批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实行价格动态联动。

四、时间安排

2026年5月23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上述三个批次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和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产品、中选价格及约定采购量等,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5月30日起,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此前本市同类产品集采项目同步终止(医疗机构按规定补单除外)。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切实落实履约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产品无需召开委员会投票决定必须及时进院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产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使用行为,持续做好质量监测。

(二)保障中选产品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因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其他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优先选取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产品。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本市可单独收费规定的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非集采中选产品,按现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四)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现行政策,持续推进集采耗材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根据20号文件相关规定,通过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和医保基金预算清算有关工作,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激励约束。

(五)进一步优化考核方式。医疗机构正式反映中选产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公示后,可调整该医疗机构相关产品约定采购量。考虑医用耗材迭代升级、注册变更、退市停产等因素,可参照集采分组按组考核同企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六)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周期内,如遇突发事件对中选产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产品,按要求做好网上采购或备案登记。

(七)加强宣传指导和协同管理。按照20号文件相关要求,自本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提供数据支持并指导各区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不断完善日常监测督导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形成市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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