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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集采续约药品医疗机构需求量报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5-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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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本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安排,将于5月19日起组织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国家集采续约药品下一采购续存期(1年)需求量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二、报送药品范围

本次报送需求量的产品包括国家集采第四批采购协议未到期的12个中选产品(见附件),续签产品不涉及品种及价格调整,医疗机构仅需填报下一采购续存期(1年)的需求量,按照国家集采相关要求以代表规格最小使用单位(片、粒、袋、支)统计填报。

三、报送方式

本次报送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医疗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国家带量采购——第四批续签报量”进行报量操作,具体操作参见《2023年国家集采续签药品需求量报送操作手册》(见附件2)。

四、申报时间

2023年5月19日10:00至26日16:00。

五、注意事项

(一)医疗机构应参照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填报未来一年每个产品的预采购需求量,本次需求量按中选产品代表规格的最小使用单位报量(片、粒、袋、支)填报,申报页面将提供本机构对应品种上一周期任务量和实际采购量以供参考。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时限要求,准确申报本单位需求量,填报数据正式上报时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确认,上报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任务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

政策咨询:010-89152632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附件:1.国家集采续签药品目录

           2.2023年国家集采续签药品需求量报送操作手册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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