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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集采第八批续约药品医疗机构需求量报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7-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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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本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安排,将于7月29日起组织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国家集采续约药品下一采购续存期(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需求量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报送药品范围

本次报送需求量的产品包括国家集采第八批采购协议未到期的39个主供产品(见附件),续签产品不涉及品种及价格调整,医疗机构仅需填报下一采购续存期(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需求量,按照国家集采相关要求以代表规格最小使用单位(片、粒、袋、支)统计填报。

三、报送方式

本次报送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医疗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国家带量采购——第八批续签报量”进行报量操作,操作手册在申报功能开发时同步公布。

四、申报时间

2024年7月15日至22日17:00。

五、注意事项

(一)医疗机构应参照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填报下一采购续存期每个产品的预采购需求量,本次需求量按中选产品代表规格的最小使用单位报量(片、粒、袋、支)填报。申报页面将本机构对应品种上一协议期任务量和实际采购量的历史采购量供参考(为匹配约17个月的存续期,历史采购量按年历史采购量1.42倍显示),各品种报量原则上不低于历史采购量80%,报量低于80%的情况应作出说明。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时限要求,准确申报本单位需求量,填报数据正式上报时应按要求上传加盖医院公章的确认表,上报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任务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

(三)各区医保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对于存在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项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提醒纠正,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确保报量工作顺利开展。

政策咨询:010-55528868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附件:国家集采第八批主供产品信息汇总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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