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医药阳光采购 > 药品通知公告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的通知

日期:2025-02-06     来源:
分享:

京医保办发〔2025〕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本市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购销双方采购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全部中药配方颗粒均应实行全品种全用量阳光挂网采购。

二、时间安排

2月7日10时起,本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开放“医院本院目录维护”功能。

2月7日至2月27日过渡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本院目录的遴选、维护、议价及信息系统调整调试等相关工作,提前做好调价备货。

2月28日起,全市统一执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发送订单采购。

三、维护方式

(一)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进入“中药饮片管理”模块后,分别进入“目录管理”及“合同管理”进行相关操作,操作手册随系统开放同步上线。

(二)维护本院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根据产品名称、规格包装等信息选择本院拟采购药品;二是按产品填报本院与生产企业议定的采购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原则上应网上下单订购《配方颗粒产品基础数据库》内产品,做到实际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有迹可查”、交易公开透明。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确需采购非《配方颗粒产品基础数据库》内产品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备案登记。不备案登记网下采购的产品医保基金拒付。

(二)确保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与供应

医疗机构应对所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加强采购验收管理,确保购进的中药配方颗粒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各生产企业应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与医疗机构确定合理采购供应价格,及时响应订单,保质保量供应中药配方颗粒。

(三)加强阳光挂网品种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部门关于中药配方颗粒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按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原则,参考“招采子系统”中医保支付标准、本市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结合临床实际,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中药配方颗粒挂网产品,必要时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费用负担。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化市区两级医保部门监管体系建设。各区医保部门应依托“招采子系统”监管功能,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情况的日常监测指导,强化对线下采购、备案采购、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全市水平、异常涨价等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鼓励探索行之有效的常态化监管举措,联动医保考评、总额预算管理(BJ-GBI)等工作,形成系统集成管理体系,利用医保信息互联互通优势,协同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