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包括国家集采第九批在内的部分批次中选药品现行协议期即将于3月29日到期,按照本市工作安排,现就相关批次药品续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及续约方式
(一)国家集采第九批中选药品
对于国家集采第九批41个集采品种的主供产品(附件1),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填报下一采购协议期(2025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的品种采购需求量,以代表规格最小使用单位(片、粒、袋、支)统计填报。
(二)国家集采接续未到期中选药品
对于十五省(区、市)联盟接续43个集采品种的主供产品(附件2)及国家集采第三批重新集采22个集采品种的中选药品(附件3),医疗机构无需进行报量,下一协议期(2025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的协议采购量将依据现行协议采购量乘以0.75进行折算。
二、报量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报量方式
本次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医疗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国家带量采购——第九批续约报量”进行需求量填报操作,操作手册与平台功能同步上线。
四、报量时间
平台拟于2025年3月21日9时至27日17时开放报量功能。
五、注意事项
(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综合考虑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填报下一采购协议期每个产品的预采购需求量,本次需求量按中选产品代表规格的最小使用单位报量(片、粒、袋、支)填报。医疗机构代码(即“H码”)是各医疗机构参与带量采购、集采评价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具有代码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站、卫生室等)均应独自登录系统进行报量操作。
(二)申报页面将本机构对应品种(包括主供、备供、视同中选、非中选)近一年(2024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8日)实际采购历史采购量(各规格折算为代表规格合并统计)供参考,属于集采范围但其规格未在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中列出的基本药物不纳入本次历史采购量统计范围。
(三)平台已将历史采购量代入需求量填报栏目,各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对需求量进行维护,依据预采购量初步折算形成的协议采购量可在报量界面实时查询。报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历史采购量80%,报量低于80%的应按平台操作要求选择原因类别并作出合理说明。对于被提醒属于不合规的报量信息,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撤回、并纠正并重新提交。
(四)各医疗机构应按时限要求,准确申报并按时提交本单位需求量,填报数据正式上报时应按要求上传加盖医院公章的确认表,上报数据将作为后续折算协议采购量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工作,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政策咨询:010-55528868、55528870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附件:1.国家集采第九批主供产品(代表品)信息列表
2. 十五省(区、市)联盟接续主供产品信息列表
3. 国采第三批重新集采品种中选产品信息列表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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