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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

日期:2025-08-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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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部署,现就报送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本次报送品种范围详见《国采第十一批报量品种目录》(附件)。

二、报送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三、信息报送及账号领取方式

(一)医疗机构报送方式

本次报送工作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相关医疗机构领取账号后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采平台”,登录网址:https://pub.smpaa.cn/blxt/login)进行报量操作,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可在填报界面右上角“操作文档”下载。

(二)医疗机构账号发放方式

相关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ybfw.ybj.beijing.gov.cn/#/Index),进入“药品交易结算-通知公告-集采账号领取”菜单中查询国采平台账号和密码。如辖区内医疗机构有采购需求但系统内暂无申报账号的,请各区医保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递交的开设账号申请汇总后报至市医保局。

(三)各区医保部门账号发放方式

各区医保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医疗机构报量审核工作,审核用账号和密码将通过市医保局OA发放。

四、工作安排

(一)医疗机构信息填报

医疗机构于即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周一)24时前完成数据填报并提交,填报时间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数据补报。

(二)填报信息审核

各区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报量,并对报量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数据信息于8月26日(周二)17时前完成提交。

(三)汇总信息报送

市医保局完成报量信息复核,汇总上报数据信息,并于8月27日(周三)前报送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填报主体责任。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本次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协议采购量核算基数、集采执行情况考核以及监测是否存在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等问题的重要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历史采购量在国采平台单独统计显示,以上医疗机构应独自领取账号进行需求量填报操作,避免漏报。

(二)明确报量要求,合理足量报量。各医疗机构在报量前要认真阅读附件中“填报说明”、“相关药品历史采购清单”、“药品填报范围”和“通用名对应关系”等重要信息,与本院实际需求的品种、剂型、规格进行核对。在填报品种需求量时,医疗机构应参照填国采平台报量界面中显示2023年、2024年两年历史平均采购量(即到货数量)进行比对,报量低于平均采购量的80%时,应作出合理说明。对于存在多个规格的品种,平台会按其中最小规格折算平均采购量,例如某药口服常释剂型存在20μg和40μg两个报量规格,该品种40μg平均采购量会按含量折算为2倍20μg采购量统计显示在“两年平均采购量”中。针对2023年和2024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报量界面已标识)、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要求报量力争达到平均采购量的100%。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限适应症报量的品种允许在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因以上原因减少报量的医疗机构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对于基本医保以外的医疗服务,例如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特需医疗、国际部的用药等,医疗机构对这部分药品的真实用量及占比作出明确说明后,可不纳入报量范围。

(三)合理规划厂牌规格选择。本次报量医疗机构可在过评规格中自主选择相应厂牌进行报量,若所选择的厂牌最终中选,医疗机构可获得相应比例该厂牌中选规格的协议采购量;若不需要选择厂牌,医疗机构在“不指定厂牌”项目中填报需求量即可,默认获得最终选择我市作为中选地区厂牌的协议采购量,具体执行规则请关注国家联采办发布的集中采购文件。相关厂牌规格过评情况可参考国家化学药品目录集(网址https://www.cde.org.cn/hymlj)等。未过评的药品规格的历史用量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行折算至过评规格。

(四)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对于未过评的基本药物规格,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自行自主在过评规格中折算填报采购需求量。

(五)规范操作流程,按时完成上报。医疗机构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操作手册和培训课件,按要求完成“采购需求维护”、“保存”、“上传承诺函”、“上报”等一系列规定操作,主动核对提交状态,避免“仅保存未上报”情况。承诺函上传前应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报量结果提交后各医疗机构可在“审核结果查看”界面查看提交信息,若需对报量数据进行调整,可在该界面选择相应信息点击“撤回”,并回到“采购需求维护”界面重新维护保存并上报。本次报量工作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医疗机构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工作,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六)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报量。各区医保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报量审核,严格把控审核标准,规范医疗机构足量报量。在审核过程中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报量低于平均采购量80%的说明理由缺乏合理性、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不合规报量信息及时退回医疗机构并要求其纠正后重新上报。

(七)畅通沟通渠道,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如期做好报量工作。畅通医疗机构沟通渠道,做好操作指导,对于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密切监测报量进度,对于报量进度缓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提醒,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

特此通知。


附件:国采第十一批报量品种目录(详见我市招采子系统内通知)

             国家医保局政策解读《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报量政策问答》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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