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部署,现就报送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本次报送品种范围详见《品种目录查询》(附件1)。
二、报送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鼓励以医联体为单位分别整合报量结果。
三、信息报送及账号领取方式
(一)医疗机构报送方式
本次报送工作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相关医疗机构领取账号后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采平台”,登录网址:https://pub.smpaa.cn/blxt/login)进行报量操作,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可在填报界面右上角“操作文档”下载。
(二)医疗机构账号发放方式
相关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ybfw.ybj.beijing.gov.cn/#/Index),进入“药品交易结算-通知公告-集采账号领取”菜单中查询国采平台账号和密码。如辖区内医疗机构有采购需求但系统内暂无申报账号的,请各区医保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递交的开设账号申请汇总后报至市医保局。
(三)各区医保部门账号发放方式
各区医保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医疗机构报量审核工作,审核用账号和密码将通过市医保局OA发放。
四、工作安排
(一)医疗机构信息填报
医疗机构于即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周三)17时前完成数据填报并提交,填报时间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数据补报。
(二)填报信息审核
各区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报量,并对报量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数据信息于7月16日(周四)12时前完成提交。
(三)汇总信息报送
市医保局完成报量信息复核,汇总上报数据信息,并于7月16日17时前报送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填报主体责任。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本次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协议采购量核算基数、集采执行情况考核以及监测是否存在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等问题的重要依据。如有意向以医联体为单位整合报量的,由牵头医疗机构于7月14日前向区医保部门提交申请表(附件2),明确参与报量的医联体机构范围。各区收集后,于7月16日前报送市医保局。
(二)明确报量要求,合理足量报量。各医疗机构在报量前要认真阅读附件中“填报说明”、“相关药品历史量采集清单及采购量折算系数”、“报量品规范围”和“品种通用名对应关系”等重要信息,与本院实际需求的品种、剂型、规格进行核对。在填报品种需求量时,医疗机构应参照填国采平台报量界面中显示2024年、2025年两年历史平均采购量(系统自动按照折量系数将各规格的历史采购量折算至同品种最小规格,并自动计算平均历史采购量),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厂牌报量,报量低于平均采购量的80%时,应作出合理说明。
(三)考虑临床需求变化,区分情形调整报量计划。近年使用量连续上升、趋势明显的品种,以及临床使用地位改变、上升潜力明显的品种(如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可适当增加报量,力争达到平均历史采购量的100%。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限适应症报量的品种(已在报量清单中标识),允许在平均历史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使用量可能明显下降的品种,如医院相关诊疗资源调减、用药人群减少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并作出书面说明。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药品等,强调综合考虑疾病特点等合理报量。对于基本医保以外的医疗服务用药,例如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用药,可不纳入报量范围。复方氨基酸注射剂所有通用名作为一个品种整体进行集采和价采联动,其中过评通用名和过评规格纳入报量范围。
(四)合理规划厂牌规格选择。本次报量医疗机构可在过评规格中自主选择相应厂牌进行报量,若所选择的厂牌最终中选,医疗机构可获得相应比例该厂牌中选规格的协议采购量;未过评的药品规格的历史用量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行折算至过评规格,自主选择厂牌并报量。系统自动计算每个采购品种报量总和(各过评规格的需求量按照折量系数折算至同品种最小规格后求和),并自动与平均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
(五)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对于未过评的基本药物规格,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自行自主在过评规格中折算填报采购需求量。
(六)规范操作流程,按时完成上报。医疗机构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操作手册和培训课件,按要求进入“采购需求维护”完成“报量”、“保存”、“上传承诺函”、“上报”等一系列规定操作,主动核对提交状态,避免“仅保存未上报”情况。承诺函上传前应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报量结果提交后各医疗机构可在“审核结果查看”界面查看提交信息,若需对报量数据进行调整,可在该界面选择相应信息点击“撤回”,并回到“采购需求维护”界面重新维护保存并上报。
(七)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报量。各区医保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报量审核,严格把控审核标准,规范医疗机构足量报量。在审核过程中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报量低于平均采购量80%的说明理由缺乏合理性、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不合规报量信息及时退回医疗机构并要求其纠正后重新上报。
(八)畅通沟通渠道,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如期做好报量工作。畅通医疗机构沟通渠道,做好操作指导,对于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密切监测报量进度,对于报量进度缓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提醒,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报量品牌与实际在用品牌不一致的医疗机构,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予以重点关注。
特此通知。
项目期间(2026年7月6日至7月16日)咨询电话:
联采办咨询 021-31773206、 021-51970721、021-51970725
市级咨询 010-55528870、010-55528867
附件:1.国采第十二批报量品种目录(见招采子系统内通知)
2.医联体整合报量申请表(见招采子系统内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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