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京医保发〔2021〕5号)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对同一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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