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民社救发〔2015〕403号)
一、背景情况
我市自2001年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资助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等相结合的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体系,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明确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要求各地要在做好传统医疗救助工作的同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民社救发〔2015〕403号),并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按照“病种入手,兼顾费用”的原则,探索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一)救助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救助的城乡居民,因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经过各种保险和其他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主要认定条件包括:一是收支水平认定条件,即上一自然年度,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即申请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为人均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其他财产 情形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
(二)救助标准
申请人在上一自然年度内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对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以下30%、3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40%、5万元(含)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授权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拟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医疗救助。
(四)资金保障
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区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市级民政、财政部门通过中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加大对区县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力度。
三、主要特点
(一)关于制度设计。现行社会救助在制度设计时更多考虑的是家庭收入,对于家庭支出基本没有考虑,医疗救助也只针对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开展救助。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在制度设计时,既考虑了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同时也参考了申请家庭在医疗方面的高额支出,把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人员,实现了医疗救助认定标准从“收入”向“刚性支出”的转变,对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家庭实际困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关于救助方式。对因病致贫家庭开展医疗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成熟经验可借鉴,且政策实施后,潜在的救助群体和资金支出规模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我们首先从“病种”入手,选取发病率高、治疗费用支出多、家庭实际负担重的15类134种重大疾病开展救助,为今后逐步完善政策积累经验。同时对病种以外的因病致贫家庭,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三)关于救助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0号文件关于“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的要求,我们综合考虑申请家庭医疗费用自付情况,分段设置了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对个人自负费用数额大的适当提高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