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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8〕199号)

日期:2018-10-08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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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1、《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二、目标任务

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三、主要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

四、涉及范围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本市户籍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五、执行标准

1、社区服刑人员自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2、对于本通知印发以前已经在社区服刑的本市户籍人员,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

六、其他

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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