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19〕30号)
一、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二、目标任务
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制度可持续。
三、主要内容
(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保留生育保险险种。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涉及范围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五、其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要齐心协力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为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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