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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5号)

日期:2021-02-03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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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听证办法》),就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听证机构、听证程序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规范。

二、目标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标准和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主要内容

《处罚听证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准备、举行听证、附则,共计三十六条。主要对听证的标准、程序、分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听证标准。《处罚听证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处罚听证标准,将较大数额罚款金额确定为“对同一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明确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期限。为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此次《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明确听证组织机构。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的实际情况,此次《处罚听证办法》第八条明确听证由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市医保执法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四)明确听证的内部分工。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此次《处罚听证办法》第四章明确了听证的内部分工,组织流程。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调查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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