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18号)
一、背景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并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条例》规定,对《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医保发[2020]42号)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相应的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任务
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涉及范围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保人、被救助人、投标人等。
四、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基本规则、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附则,共计二十三条。
(二)《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1版)共十七项职权,39条违法情节(本次修订新增两项职权C70016、C70017,对应4条违法情节,调整了原有三项职权C70008、C70009、C70014的法律依据)。按照A、B、C三个基础裁量档进行划分。“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其中,违法情形中对应A档的职权2项,违法情节共2条;对应B档的职权14项,违法情节共36条;对应C档的职权1项,违法情节共1条。
(三)关于裁量基准的划分
1.《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主要明确对应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包括重点考虑的因素、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2.《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1版)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基础,进行裁量基准细化,根据法条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违法情节和处罚程度的划分。违法情节的划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进一步明确轻、中、重等具体情形,对应具体裁量阶及每阶的具体裁量幅度。与其他委办局职权重合的情况,参照相关委办局的裁量标准,尽量采取相同的裁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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