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34号)
一、 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京医保发〔2022〕23号),规范调整本市医院制剂报销目录,更好的满足参保人员对医院制剂的需求,发挥医院制剂在临床医疗应有作用。
二、 目标任务
规范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院制剂报销目录》。
三、 主要内容
将本市34家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757种医院制剂,纳入《医院制剂报销目录》。
四、 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 执行标准
医院制剂实行支付标准管理,报销比例参照甲类药品执行,纳入总额预算管理。
六、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1、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所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
2、纳入《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的医院制剂品种,以定点医疗机构为单位,原则上只限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方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3、对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医保规定完成备案、信息维护后,其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
七、制剂变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医院制剂品种,要及时到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系统中进行变更,同时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对药监等部门检查有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医院制剂,从《医院制剂报销目录》中删除。对违反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院制剂,基金不予支付。
九、准备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的有关规定,做好院内信息系统维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十、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制剂报销目录》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十一、废止文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自本通知执行起停止使用。
十二、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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