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5号)

日期:2023-02-28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分享:

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

二、目标任务

按国家要求调整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三、主要内容

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完善本市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四、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中的药品及支付范围执行。

(二)完善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等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中的“一般营养品(XV06)”调整为“肠内营养剂(XV01)和其他营养剂(XV02)”。

2.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中的“苯二氮卓衍生物(XN05CD)”和“苯二氮卓类相关药物(XN05CF)”调整为“苯二氮䓬衍生物(XN05CD)”和“苯二氮䓬类相关药物(XN05CF)”。

3.将“奥法妥木单抗注射液”和“富马酸二甲酯肠溶胶囊”纳入“多发性硬化”本市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将“曲前列尼尔注射液”纳入“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本市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

(三)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六、其他

本通知2023年自3月1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