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
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三、主要内容
在参加试点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认定1家定点零售药店(一院多址按医疗机构需求进行认定)供应国谈药。参保人员凭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四、涉及范围
试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2 | 北京医院 |
3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4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北大医院) |
5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
6 | 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 |
7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8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9 | 中日友好医院 |
10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1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12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13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14 | 北京肿瘤医院 |
15 | 航天中心医院 |
16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
17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18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 |
19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
20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
2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22 | 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
23 |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
六、其他
本通知2023年自10月28日起执行。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