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23〕22号)
一、背景依据
完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三、主要内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处方到协议零售药店购买国谈药费用医保基金按固定比例支付,门诊按80%,住院85.5%支付,参保人员与协议零售药店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对住院参保患者,药品由协议零售药店直接配送到试点医疗机构,48小时内配送到位。
动态调整试点医药机构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范围。及时更新试点医药机构按固定比例支付的药品范围,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保持同步。
四、涉及范围
试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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