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23号)
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
二、目标任务
按国家要求调整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三、主要内容
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完善本市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四、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中的药品及支付范围执行。
(二)完善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1.本市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用药新增“止吐药和止恶心药(XA04)”。
2.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本市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纳入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本市门诊特殊疾病“多发性硬化”用药新增“盐酸奥扎莫德胶囊”;本市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用药新增“注射用奥马珠单抗α”和“奥马珠单抗注射液”。
(三)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六、其他
本通知2024年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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