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参保人员来京就医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4〕8号)
一、背景依据
完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二、目标任务
明确异地参保人员来京就医通过“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时报销的流程。
三、主要内容
异地参保人员在本市试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前往协议零售药店购买国谈药时,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由参保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在本市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需前往协议零售药店购买国谈药时,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或试点医疗机构垫付,计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四、涉及范围
试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以及异地来京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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