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16号)
一、背景依据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基础上,经专家论证,调整完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适应证范围,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适应证需求。
三、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的人员。
四、主要内容
共有三方面内容:
(一)参保人员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符合以下适应证:
1.急性白血病;
2.慢性白血病;
3.淋巴瘤;
4.多发性骨髓瘤;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嗜血细胞综合征/噬血细胞综合征;
8.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病/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
9.重型地中海贫血;
10.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11.其他某些恶性肿瘤,具体为:骨髓增殖性肿瘤、神经母细胞瘤、髓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横纹肌肉瘤;
12.部分遗传病、先天性疾病及代谢性疾病,具体为:先天性骨髓衰竭综合征、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先天性造血异常、先天性遗传代谢病、慢性活动性EB病毒感染、EB病毒相关淋巴增殖性疾病、异常血红蛋白病。
(三)造血干细胞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它与供体有关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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