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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21号)

日期:2024-12-26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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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3号)。

二、目标任务

按国家要求调整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三、主要内容

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完善本市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四、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中的药品及支付范围执行。

(二)完善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1.本市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用药新增“造影剂(XV08)”;“肾透析”用药新增“其他抗血栓形成药(XB01AX)”、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XB05Z)、其他治疗药物(XV03AX);“再生障碍性贫血”用药新增“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的复方制剂(XC09D)”。

2.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本市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纳入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本市门诊特殊疾病“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用药新增“法瑞西单抗注射液”。

(三)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

(四)调出医保目录谈判药明确基金支付过渡时间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六、其他

本通知2025年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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