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脑深部电极置入系统、神经刺激器及配件报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6号)
一、背景依据
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医用耗材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0号)、《关于规范调整氨基酸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4号)基础上,调整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脑深部电极置入系统、神经刺激器及配件报销标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本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本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脑深部电极置入系统”和“神经刺激器及配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标准。
三、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脑深部电极置入系统”“神经刺激器及配件”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标准调整为“单项费用10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项费用1000元(含)以上的,80%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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