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付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17号)
一、 背景依据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稳步推进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参保人员享有更加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
稳步推进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对精神病定额付费标准及清算办法进行调整。
三、涉及范围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精神和行为障碍[ICD-10码:F00-F99]住院治疗的费用。
二是明确支付方式。根据参保人员住院诊疗特征,采取急慢分管的复合式支付方式。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日60天以上的参保人员,以及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费用结算执行按床日定额付费;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日60天以内(含60天)的参保人员,费用结算执行按项目付费。
三是调整定额支付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确定每床日定额支付标准,三级专科、三级非专科、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床日支付标准分别为849元、713元、440元、385元。支付标准包含参保人员一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基金和个人支付采取按比例支付,其中个人支付定额标准的6%,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94%。
四是明确除外费用范围。除以下费用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其他医疗费用:1.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2.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3.因诊疗需要在外院就诊发生的费用;4.肝、肾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费用。
五是完善年终清算政策,将精神病按床日定额付费纳入总额预算管理(BJ-GBI)。年终清算时,总额预付医疗机构根据费用发生情况纳入BJ-GBI进行清算。预算管理医疗机构在各区医保部门管理范围内按照相应政策进行实时结算,不再单独清算。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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