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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23号)

日期:2026-01-23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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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立项指南及有关要求,经国家医保局审核,规范我市综合诊查类、口腔类、麻醉类、妇科类、产科类、精神治疗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疝、甲乳类、血液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及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及各方建议,规范我市综合诊查类、口腔类、麻醉类、妇科类、产科类、精神治疗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疝、甲乳类、血液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乳牙期错合矫治费(常规)”等114项口腔类、“局部麻醉费(局部浸润麻醉)”等10项麻醉类、“心理治疗(个体)”等10项精神治疗类、“食管裂孔疝修补费”等25项疝、甲乳类、“A型超声检查”等13项超声检查类、“产前常规检查”等30项产科类、“盆腔检查”等84项妇科类、“骨髓采集费”等15项血液类、“放疗模拟定位”等13项放射治疗类、“减张美容缝合费”等101项美容整形类、“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31项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制定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是同步废止“乳牙期错合的早期矫治”等3264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是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涉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6年6月27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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