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6〕7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障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一般治疗等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整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一般治疗等17类立项指南和综合诊查类互联网诊查共133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制定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附件1、附件2)。
二、规范调整“吹雾管”等31项手术使用可收费医用耗材目录和1项手术耗材使用说明(附件3)。
三、同步废止“静脉采血”等6823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4)、“引流管”等34项手术使用可收费医用耗材和1项手术耗材使用说明(附件5)。
四、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有条件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儿童”,指六周岁及以下人员,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八、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九、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分为甲类项目和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项目参保人员无先行负担,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有特殊标注的,按照标注内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项目,参保人员需先行负担8%,其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有特殊标注的,参保人员先行负担按标注比例或规定额度执行。甲类项目及乙类项目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特殊标注的,按照标注内容执行。工伤保险甲类项目工伤职工无先行负担,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纳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有特殊标注的,按照标注内容执行。丙类项目及所使用的医用耗材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9日施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2.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中部分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3.手术使用可收费医用耗材目录调整表
4.废止项目表
5.手术使用可收费医用耗材目录废止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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